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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卷扬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

作者:鑫洋水利机械 来源:冀州鑫洋水利机械厂 发表时间:2011-11-2 浏览:次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产品质量检测、决定、延续、变更、撤销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承办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的具体工作,包括:
(一)办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宣贯;
(二)跟踪启闭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办理实施细则的修订;
(三)办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四)承担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提出实地核查情况报告;
(五)办理是否许可的决定、公示、公告等相关事宜;
(六)办理启闭机使用许可实施过程中举报的核实、处理;
(七)办理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取得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金属结构甲级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第六条  企业申请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并同时登录水利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http://www.mwr.gov.cn/zxfw),进行网上申报。
纸质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单位印章。《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录Ⅰ。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申请的情形的,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实地核查工作程序及要求包括:
(一)编制核查计划,至少提前3日通知企业做好相关准备。
(二)成立由2至4名审查员或专家组成的核查组,承担核查工作。
(三)对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员条件、设备能力等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生产过程管理、销售服务、计量管理、物资管理等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核实。企业基本条件核查表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见附录Ⅱ表1、附录Ⅱ表2。
(四) 企业基本条件全部满足要求且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得分达到合格分数要求的,判定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企业基本条件核查表中任一项不满足要求或者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得分未达到合格分数要求的,判定实地核查结论为不合格。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查汇总表见附录Ⅱ表3。(表4作为表3的备注)
第九条  实地核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实地核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不再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开展产品质量检测,企业应当向检测单位提供以下检测条件:
(一)受检产品。首次申请取证(含增加型式和提高规格)的,应在生产场地提供受检样机;申请换证的,由检测单位从近三年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二)受检产品的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
(三)受检产品的自检资料及外购、外协质量证明文件。
(四)受检产品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在役设备的作为受检产品时,应提供用户意见。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检测标准完成规定的检测项目并进行质量判定。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表和产品质量检测项目表见附录Ⅱ表4、附录Ⅱ表5。
关键检测项目全部合格,非关键检测项目中螺杆式启闭机和液压启闭机不合格项不超过2个、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和移动式启闭机不合格项不超过4个,且不合格项不影响设备的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判定该产品质量检测结论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检测单位应当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三份,检测单位存档一份,向企业提交二份。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实地核查情况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符合条件并在水利部网站公示无异议的,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已获证企业需要提高启闭机产品规格或者增加产品型式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录Ⅲ);
(二)变更情况说明;
(三)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单位印章(材料为原件的除外)。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新证书,收回原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地址发生迁移的,应当自迁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录Ⅲ);
(二)变更情况说明;
(三)生产地址迁移前后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清单;
(四)原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单位印章(材料为原件的除外)。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合格的,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新证书,收回原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水利部组织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对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启闭机的获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对无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监督检查记录见附录Ⅳ。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录Ⅰ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录Ⅱ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审检有关表格
表1:企业基本条件核查表
表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
表3: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查汇总表
表4: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表
表5:产品质量检测项目表
录Ⅲ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录Ⅳ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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